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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劳动法中的解雇制度比较研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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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视角

三、研究意义

第一章中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解雇事由的概念

第一节 立法整理

第二节 司法实践

第三节 学说梳理

第二章 韩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解雇事由的概述

第一节 韩国解雇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立法整理

第三节 司法实践

第四节 学说梳理

第三章 关于试用期解雇问题的中韩法律规定比较

第一节 不同点

第二节 优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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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中国《劳动法》和韩国《勤劳基准法》的颁布与实施,中韩两国劳动者维权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其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不当,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内在原因,并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在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呈高发趋势,如果对这样的现象不加以引导和规制,那么将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等各种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威胁,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就需要一定的解雇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解雇保护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一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围绕着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始终存在着解雇自由和解雇限制的争论。1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为此中国和韩国的劳动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现有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权限明细不够清楚,这样就会在具体的操作中容易引发劳资双方争议。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更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解雇现象,而且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处理方式,发生争议后各地司法机关的裁判标准,各式各样,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在试用期内已不符合劳动条件随意行使解雇权力处理的过程与结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对劳资双方权利保护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还会涉及到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构筑的完整性,如果不能制定合理、有效、详实、可操作性的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制度,就会影响劳动法律制度的稳定。2因此,本文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视角研究与中韩劳动法中解雇制度正当性,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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