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农民留种权的保护与限制
【6h】

论农民留种权的保护与限制

代理获取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农民留种权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关系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的模式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模式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差异性原因分析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利模式下的农民留种权

一、农民留种行为的法理正当性

二、农民留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农民留种权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农民留种权的主体

二、农民留种权的客体

三、农民留种权的内容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专利化悖论对农民留种权利的影响——以美国孟山都 v.麦克法琳案为例

第一节 案件背景与解析

一、案件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的解析

第二节 从孟山都 v. 麦克法琳案分析农民留种权的保护难点

一、转基因技术专利导致了种子市场的垄断加剧

二、专利技术垄断导致农民留种权的虚化

三、转基因种子市场的垄断对农民留种权的冲击

第三章 从竞争法的角度讨论农民留种权保护与限制

第一节 农民留种权与反垄断行为关系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留种权的行使

二、限制性条款限制了留种权的行使

三、滥用留种权利可能导致不当竞争

第二节 从竞争法的角度思考我国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一、种子市场寡头化限制了农民的选择权利

二、种子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导致市场利益不平衡

第三节 完善我国留种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留种权制度,有利于促进种子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留种权制度,有利于提高种子企业的创新动力

三、完善留种权制度,有利于平衡市场主体利益

第四章 多元化立法构建农民留种权利保护制度

第一节 发挥竞争法的作用,规制种子市场的竞争秩序

一、完善种子市场利益平衡机制

二、有效发挥竞争法的事后保护机制

三、完善《反垄断法》,防止品种权的滥用

四、构建适度的国家干预机制

第二节 完善《种子法》,建立有效的种子市场监管机制

一、严格落实种子审查登记制度

二、完善种子市场准入机制

第三节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加强农民留种权利立法

一、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划分

三、明确主体权利义务

四、设立留种权的等级制度

五、设定技术限制条款

六、建立品种权益分享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展开▼

摘要

我国作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于1997年正式制定并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构建了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为国家的农业育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农民自繁自用的留种权利设定了专门条款。但随着种子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也面临着加入1991年文本的国际压力,品种权的扩张态势对农民留种权的保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一方面农民从种子公司获得新品种的种子后,可以通过自繁自用的留种行为将繁殖材料在市场进行兜售,导致一些不愿意支付品种权使用费用的种子公司从农民手中购买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进行种子生产,造成品种权的侵害案件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作为拥有科研能力的大型种子公司为了获得市场垄断,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独占权,不断限制农民的留种权,导致农民的传统利益得不到保障。
  本文从美国的孟山都V.麦克法琳案出发,分析了种子公司通过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对农民留种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农民在种子市场利益分享机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作为UPOV1991文本的成员国,美国的植物新品种的双重保护模式体现了品种权不断扩张的趋势,同时也造成留种权不断虚化的问题,这点上值得我国借鉴。因此我国在现有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之下,如何构建自身的留种权制度,与竞争法一起发挥平衡品种权人、农民及种子公司之间的市场利益关系的作用,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留种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引言部分就研究的背景、目的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从农民留种权与品种权的关系出发,讨论了在不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下,留种权制度发展的背景和现状;第二章从孟山都 v.麦克法琳案的案例分析出发,讨论了留种权所面临的困境;第三章从竞争法的角度论证了建立留种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就通过多元化的立法构建我国的留种权保护制度提出一些策略和方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