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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风险负担与解除“并存”模式研究——兼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第11条第2项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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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基本理论分析

第一节 合同定义

第二节 合同性质

一、租赁合同说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说

三、借贷合同说

四、动产担保交易说

五、独立合同说

六、小结

第三节 法律特征

一、“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42

二、与买卖合同存在交错52关系

第三章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一节 风险负担规则的内涵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租赁物交付64前意外毁损、灭失

二、租赁物交付后意外毁损、灭失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风险负担”解析

一、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

三、继续支付租金义务

四、小结

第四章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法定解除

第一节 解除事由的合同法依据探究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项合同解除探究

一、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灭失

二、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小结

第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风险负担与解除“并存”的适用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风险负担与解除的对比

一、行使程序的比较

二、行使效果的比较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风险负担与解除的分析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与第11条第2项的适用

一、租赁物交付前意外毁损、灭失

二、租赁物交付后意外毁损、灭失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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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自80年代为我国所引入,在融资、投资、促销和节税等方面有特殊贡献。随着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合同法融资租赁章节的规范已然落后于实践的需要。作为对法律适用缺陷的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言,其第7条风险与第11条第2项解除的规定之间仍相互矛盾。
  本文以融资租赁合同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对合同定义、性质的辨析以及法律特征的讨论把握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以此为基础,本文三、四两章逐个分析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时,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与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之处,且就司法解释条文内涵进行辨析。第五章就两项制度在融资租赁合同领域的并存状况进行研究,对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提出建议。第六章是全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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