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概述
一、制度基本涵义
二、主要立法例
(一)美国
(二)台湾地区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二部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立法价值
一、制度的必要性
(一)立法宗旨
(二)功能特色
二、理论的争辩
(一)反对的理论
(二)赞成的理论
三、小结
第三部分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
一、短线交易的主体要件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二)大股东的认定
二、短线交易的客体要件
(一)客体的种类
(二)客体的非同质性
三、短线交易的行为要件
(一)“买卖”的涵义
(二)“法定期间”的确定
四、认定短线交易的辅助制度——内部人持股变动申报制度
第四部分归入权的行使
一、归入权的性质
(一)形成权说
(二)请求权说
(三)形成权兼请求权说
(四)债权说
(五)本文的看法
二、归入权的行使要件
(一)行使主体
(二)短线利益的计算
(三)行使期间
三、归入权行使的抗辩
(一)要件欠缺的抗辩
(二)法定豁免的抗辩
第五部分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完善
一、立法现状
二、第42条的疏漏及补正
(一)关于立法宗旨
(二)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关于交易股票的种类
(五)关于归入权行使主体
(六)关于归入豁免例外
(七)关于持股申报辅助制度
(八)关于诉讼时效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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