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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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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实施概述

第二章政府信息的界定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

第四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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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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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对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情况为例,通过论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评析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中所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力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基层行政机关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为基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施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政府信息法律制度及实施概述,主要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政府和基本构成,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公开的关系;同时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全面评析当前该法律制度的实施背景、进程、成效,并重点分析了实施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二章为政府信息的界定。主要论述了当前实践中界定政府信息时争议比较集中的三个问题:一是政府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提出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人事、国资管理工作所产生的信息,不能简单地定性为政府内部信息,从其履行法定职能、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考虑,理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二是政府信息与档案的关系问题,提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档案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的进一步要求,属于政府信息的档案的公开,档案法有关档案开放的规定,不能成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依据。三是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问题,分析当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免予公开信息在界定中存在的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及公共利益除外规则和程序设计的讨论。 第三章为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针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所突出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模式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现行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存在的冲突,论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着重讨论了在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屏蔽审查的问题,并提出建立信息公开争议行政救济模式的设想,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全面实施。在分析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推进情况的基础上,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必然趋势。但是应当慎重考虑到,当前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的地域分布极不均衡,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施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全面实施应当分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深入调研目前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地区的实施情况,审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溯及力问题,确立信息自由权的宪法地位,逐步推进全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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