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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选择性不扩散政策:以1998年至2006年美国对印度核政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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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美国与印度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议》,被学者与分析家普遍看作是美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对印度的“法外开恩”。本文指出,这一协议的签署是美国长期执行选择性核不扩散政策的结果。所谓选择性不扩散政策,是指美国根据其自身的一套标准,针对涉及扩散问题的国家采取不同对策。
   选择性核不扩散政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修订《原子能法》时。自此,总体上美国始终在执行一种选择性的核不扩散政策。本文尝试从美国有关学者关于不扩散问题的理论争论、美国国内管理核不扩散问题的重要法律以及美国政府的具体实践这三个方面入手,论证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选择性特征。并进一步提炼出指导选择性核不扩散政策的三条标准,分别是扩散国家的政体、是否存在二次扩散的风险、是否会破坏战略稳定,三者之间存在“民主优先,三管齐下”的关系。这三条标准深刻影响着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冷战结束之后,其表现更加明显。对于美国来说,如果一个民主国家在1967年1月1日后掌握核武器或者是核武器的制造能力,能够保证不存在相关的材料、设备、技术等流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二次扩散,而且这个国家的核武化进程不破坏地区的战略稳定,那么对于美国来说,这种核扩散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反之,美国则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核扩散的发生。
   美国对印度的不扩散政策,就是这种选择性核不扩散政策的最好体现。从冷战时期开始,满足印度对于核武器的某些要求,将其扶持成为南亚地区的“民主橱窗”,就成为美国对印度不扩散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印度具有在避免发生二次扩散问题上的良好信誉,使得美国对印度的核武化更加放心;印度1998年的核试爆也没有从根本上破坏地区战略稳定。这些因素促使美国在冷战期间以及冷战后不断强化扶持印度成为地区大国的政策与行动,共同促成了2006年美印核能合作协议的签署,美国甚至为达成此项协议而通过专门《海德法》,允许美印核合作免受美国国内不扩散法律的约束。从20世纪50年代的艾森豪威尔政府到21世纪的布什政府,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美国对印度始终执行了一项选择性的核不扩散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具体得到执行的美国不扩散政策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仅切取其中一个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侧面,对之进行深入阐述和剖析。鉴于仍然有待提高的学术能力以及有限的资料条件,必然存在有待方家斧正之处,然而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系统地呈现了美国核不扩散政策最重要的特点,即其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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