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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时期埃及妇女的婚姻和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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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术界对古埃及妇女社会和经济地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根据古典作家们的描写,埃及妇女拥有崇高的地位。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古埃及女性在现代常常被当作女权主义者提倡男女平等和妇女独立的有力证据。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古埃及文献被发现和研究,尤其是对大量直接反映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的“婚约”的仔细分析、研究,许多一度时髦的论点显现出其牵强和论据不足的地方,对这些观点重新审视和加以修正成为必要。
   作为家庭主妇的埃及妇女主要的责任是抚养后代、主持家务。她们在家庭中处在从属地位,依靠男人维持生计,同时又担当养育下一代男性家长的独特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她们在整个古埃及社会中处于一种极为微妙的位置。她们受到儿子的尊敬,这更可能出于儿子们的血缘天性;她们得到丈夫的保护和照顾,而这一点恰恰反映出她们缺少独立谋生的能力。婚约这类文件的存在反映出整个社会用这种形式形成一种对男性群体的约束,防止妇女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牺牲品。
   婚约中夫妻双方明确规定了丈夫对妻子经济上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结婚时应交付的彩礼、用作赡养的粮食和钱、尤其离婚时,丈夫对妻子的补偿和赔偿,以及丈夫给予双方共同子女的财产。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婚约保证妻子不仅在婚姻期间能得到定期的钱物供应,而且一旦婚姻终止,她的生活也能维持一定的水平。总之,女性的主要任务是生育和家务,从而丧失了独立的经济基础。《婚约》固然保障了妻子们的经济利益,但也将她们与从属丈夫的依附地位密切相关,反映出古埃及妇女本质上并不能与她们丈夫“平起平坐”,享受平等地位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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