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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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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而在各种类型的腐败犯罪中,贿赂犯罪历史悠久、危害惊人,是各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打击的重点。本文试图通过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罪犯罪构成相关规定的比较,辅以对其它区际反腐败公约及部分国家国内立法情况的介绍,了解贿赂犯罪及立法的发展历史,分析我国刑法与公约之间在贿赂罪犯罪构成规定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对我国贿赂犯罪相关刑法的完善做一些初步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文章共分为三章共九小节。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腐败与贿赂概念及涵义的演变,以及贿赂犯罪、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演变历史。
   第二部分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和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9条为基础,对贿赂犯罪的基本构成进行比较,其中涉及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存废、贿赂范围、行贿犯罪行为模式以及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去留等一些国内学者普遍关注和探讨的内容。通过比较提出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受贿犯罪主体为“公职人员”、废除受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扩大贿赂范围以及废除犯罪数额规定等观点。
   第三部分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提出增设向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完善斡旋受贿相关规定、取消介绍贿赂罪以及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63条、第164条主体范围、限制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发生领域等一些建议。
   完善的立法是有力打击犯罪的前提。通过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即以其它一些公约及国内法律的比较,发现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加以完善,既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也是履行作为公约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更能够编织一张严密的法网,起到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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