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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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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和急救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脑损伤患者得以生还,同时也带来了植物人数量的大幅增长。现阶段,我国植物人相关问题的程度之严重和涉及的人数之众多不能不引起民法学者的关注。植物状态与脑死亡状态有本质的区别,植物状态患者仍然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因脑部受到损伤丧失意志能力而失去意志自由,但是,植物人的主体地位在生物学意义、社会学意义上却可以得到确认,并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补正其法律人格。由此可见,植物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日渐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理论问题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补正以及补正模式的选择确立颇值探讨。由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他们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陷入法律的困境,不可能与正常的自然人以同样的方式行使民事权利,一些涉及植物人民事权利行使及保护的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论文从植物人民事主体地位、行为能力补正、终止救治、民事权利保护角度,试图探求植物人民事权利行使和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则,以系统构建植物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保障植物人的人身权利,遵从医学的判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行使植物人的民事权利,并平衡植物人本人、亲属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
  具体来说,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植物状态概念辨析。该部分主要针对植物状态的概念、诊断标准、分类进行简要的介绍,并厘清植物状态与脑死亡、昏迷状态的不同。
  第二部分,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补正。首先分析了民事主体的内在本质,在生物学、社会学、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植物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接下来介绍和分析了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补正模式的选择,主要介绍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监护制度的新趋势,比较了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传统宣告制度、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对植物人行为能力补正模式做出选择。
  第三部分,植物人进入死亡状态时的认定和终止救治决定权。首先分析了植物人死亡的判断标准,对永久性植物状态能否作为植物人死亡的判断标准作了重点探讨;介绍了英、美等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区分终止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活动与撤除维生设备、停止营养供给的不同性质,分别对两种情况做了严格限制条件、程序、行使人和不予支持的不同认定。
  第四部分,植物人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涉及植物人婚姻权利、生育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对植物人起诉离婚和被诉离婚中的代理诉讼问题、离婚判定标准问题、婚后扶养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比较了我国现有经济帮助制度与国外及台湾地区扶养制度的不同;对生育权的行使原则及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对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精神损害的表现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比较了“痛苦感受能力不要说”和“痛苦感受能力必要说”两种学说的主张和相关国家立法与实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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