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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戏剧翻译中保持原剧本的舞台可表演性——以《安东尼·伯恩斯之审判》一剧的翻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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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翻译部分

第二章 评论部分

1.引言

2.《安东尼·伯恩斯之审判》内容简介

3.可表演性与戏剧翻译

3.1 人物性

3.2 动作性

3.3 节奏性

3.4 无注性

4.结语

参考文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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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翻译专业硕士(MTI)学位论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翻译,原文是一部教育戏剧,选自温迪·莱蒙特和贝萨妮·杜纳金所著的And Justice for Some一书的第二章The Trial of Anthony Burns(1854);第二部分是一篇论文,旨在探讨英语戏剧的汉译问题以及如何在翻译中还原原语戏剧的舞台效果。
  戏剧是一种特殊的文学体裁,它既有文学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它具有阅读性和可表演性两种属性。戏剧主要是为舞台演出服务的,戏剧翻译受舞台艺术和演出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译者一方面既要忠实于原始剧本,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舞台上的直接演出效果。为了舞台演出的需要,在翻译之时不妨采用一些灵活的翻译策略和方法,而不必过于拘泥于原文。本论文以《安东尼·伯恩斯之审判》一剧的翻译为例,从戏剧的特点入手,浅析可表演性在戏剧翻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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