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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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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学术概述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情况

二、本文主要创新点

引言

第一章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扩散的当代忧患

第一节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现象分析

一、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基本类型

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当代特征

第二节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现象分析

一、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概述

二、非国家行为体谋求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趋势

三、非国家行为体获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渠道

第二章 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的困境

第一节 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概述

一、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的演进

二、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的主要内容

三、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评述

第二节 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的困局

一、反扩散传统机制固有缺陷的不断放大

二、反扩散传统机制历史局限性的逐步显现

三、反扩散传统机制在应对私有化扩散中的迷失

第三章 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政策路径——反洗钱

第一节 反洗钱刑事政策的形成

一、反洗钱刑事政策形成的历史背景

二、反洗钱刑事政策的诞生

三、反洗钱的刑事政策功能

第二节 反洗钱刑事政策功能的拓展

一、反洗钱刑事政策功能拓展的历史进程

二、反洗钱刑事政策功能拓展的内容

三、反洗钱刑事政策功能拓展的依据

第三节 反洗钱与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

一、反洗钱刑事政策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可行性

二、利用“目标金融制裁”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

第四章 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技术路径——目标金融制裁

第一节 目标金融制裁的基本原理

一、目标金融制裁的界定

二、目标金融制裁的性质

三、目标金融制裁的类型

第二节 目标金融制裁的现实路径——确定“制裁名单”

一、“制裁名单”递进层次判断

二、“制裁名单”的证明要求

三、“制裁名单”机制的推定规则

第三节 “临时名单”的确定

一、进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交易的标的

二、进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交易的异常性

三、异常交易的发现途径

四、针对“异常交易”的限制交易措施

第四节 “最终名单”的确定

一、“最终名单”的形成机制

二、“临时名单”演变为“最终名单”的证据补强

三、“最终名单”的自由裁量

第五章 目标金融制裁的控制手段

第一节 目标金融制裁的基本措施——冻结

一、冻结的性质

二、冻结的标的

三、冻结的条件

四、冻结的时限

第二节 目标金融制裁的最终目标——没收

一、没收的演进

二、没收的理论基础和政策目的

三、没收的标的

四、“无有罪判决为基础没收”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制裁名单”列名对象的权利救济

一、设立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二、列名对象的权利救济措施

第四节 运用目标金融制裁打击特定反社会能量的国际实践

一、运用目标金融制裁打击恐怖融资

二、反恐融资中目标金融制裁的作用对象

第六章 目标金融制裁的效能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国际犯罪化可能

一、行为的国际犯罪化

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国际犯罪化

第二节 作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制裁手段的目标金融制裁

一、反社会非国家行为体相互间的经济驰援形成强大的融资能力

二、目标金融制裁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政策功能预测

三、“FATF新40项建议”针对武器扩散实施目标金融制裁的倡议

四、美国针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所实施的金融制裁

第三节 作为应对犯罪的基本制裁方法的目标金融制裁

一、新型国际犯罪呈现的“谋取巨额利益”特征

二、传统刑事政策无法应对谋取巨额利益型国际犯罪

三、目标金融制裁将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应对犯罪的基本制裁方法

结语——我国的独立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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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其巨大破坏能力,将人类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推向极致。冷战期间,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主要集中在两大阵营的范围之内,基于对立的两大阵营固有的遏制力,扩散的范围和路径均相对狭窄。但是,冷战结束后,随着对立的双边主义演化成单极主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相反却出现了扩散范围、扩散路径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为了控制扩散的蔓延,冷战期间的国际军控领域曾以“大国均势”的理论模型构筑起传统的防扩散机制,两个超级大国和两大军事阵营在尖锐的对抗中逐步建立起了一种核威慑和核恐怖的平衡,避免了核战争的爆发,维护了世界武器战略的稳定。
  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恐怖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化杀伤效果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巨大杀伤能力相互交集,恐怖组织控制或渗透的一系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甚至跨国公司和自然人,都参与到了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技术、零部件、设备和原材料的交易之中。这一现象致使恐怖组织与恐怖武器结合的趋势愈加明显清晰。基于完善的组织结构、强大的财力和融资能力、多元武器购买渠道,核生化恐怖主义引发出的巨大的现实危险,影响到了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在此意义上,当代人类生活可谓构建在文明与火山之间。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扩散表现出的参与主体多元、融资渠道多元、交易方式多元、武器来源多元等一系列全新特点规律,表现出完全不同于主权国家间的武器扩散状况。传统军控政策,无论是基本理论还是条约实践都受到了强烈的质疑。传统防扩散机制的核心理论——“确保相互摧毁”在核生化恐怖主义猖獗泛滥的后冷战时代,其“双边”、“对称”、“威慑”的控制逻辑丧失了基本的落实空间,迅速变得不堪一击,甚至于被彻底颠覆。究其原因,非国家行为体不同于主权国家,没有稳定居民和固定领土,无需担心实施恐怖袭击后会遭到无法承受的报复性打击。对于这种游离于传统军控机制范围之外的威胁,核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无从威慑、无从谈判、无从应对。在防扩散条约体系上,传统军控条约的缔约方均为主权国家,义务主体均为主权国家,控制措施也仅着眼于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与国之间,这就为从主权国家到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纵向、交叉的武器扩散留下了交易余地和规范空白,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私有化扩散在相当程度上无法受到有效的遏制。加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大国“核威慑”的阴影下“拥核自保”,成为恐怖武器的“潜在扩散源”,使得“国际核黑市已经达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①核技术和核武器走私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所有这些,使得本来就是一种权宜之计的传统军控思想方法,在原料、技术、零部件的交易门槛越来越低,且呈现“组织化”、“全球化”的形势下,尤其显得捉襟见肘、苍白无力。
  从控制与反控制的角度看,与传统军控政策难以遏制武器私有化扩散现象一样,传统刑事政策在遏制犯罪上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与困境。当代社会的犯罪,与传统刑事政策的目的往往呈相反的发展趋势,刑罚的强度越高,犯罪的恶性程度就越严重;刑法惩罚的范围越是扩大,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就越是广泛;有利于犯罪的因素被控制得越是严密,犯罪的增长速度就越是加快。当前,“全球平均犯罪率已上升至3000/100000以上”,而部分北美国家的犯罪率较长时间内一直保持在7000/100000以上。②这一特殊的社会现实,对传统刑事政策的社会效果也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政策及时提出了转换政策导向、改变政策路径的设想,重新定位了控制目标,找到了新的出路——反洗钱。
  基于对已经“组织化”、“全球化”的贩运毒品、走私人口、恐怖融资等以谋取巨额利益为目的或需要巨额资金来实施的犯罪不断恶化蔓延的担忧,刑事政策敏锐意识到,对于国际社会的特定犯罪而言,其真正的破坏力不在于犯罪行为本身,而在于年均逾3万亿美元洗钱总额背后所隐匿的巨大的破坏力量。于是,在短短的20多年中,反洗钱将传统刑事政策打击犯罪的重心由犯罪人、犯罪行为转向犯罪收益,再从监控非法资金来源拓展至监控特定资金流向和特定受益人。反洗钱的演进过程告诉我们,国际社会缔结大量的反洗钱公约,包含着明确的政策目的——以犯罪收益和犯罪融资为第一层次目标,以打击和控制衍生此类经济利益的上位犯罪为第二层次目标,以此削弱、瓦解和摧毁犯罪组织的经济能量。这一政策导向,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标新立异的标杆,体现出整个刑事政策导向和传统思想方法的彻底转换。
  与传统刑事政策通过对准犯罪行为和行为人来打击犯罪收效甚微相同,传统军控政策将控制目标对准主权国家和特定武器也不存在有效落实政策、控制扩散的空间和余地。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的高效快捷,使得核生化武器技术、原料、零件的获取、研发和交易远比想象中要方便快捷,使得直接消灭武器获取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成为空想。大量的原材料存储、原料管理的无序混乱、逐步降低的技术门槛、设备原料的多性用特征、频繁流动的科研人员,都为恐怖组织谋求人规模毁灭性武器大开方便之门。已经发生的核生化恐怖袭击和大量的刑事统计信息已经表明,部分恐怖组织已经具备了运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实施恐怖袭击的能力。
  这就给国际社会留下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各国究竟应当如何防止愈演愈烈、猖獗泛滥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危险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Laundering,英文缩写“FATF”)立足于反洗钱的刑事政策立场,为国际社会指明了打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新方法一目标金融制裁。与传统军控思想方法不同,目标金融制裁不再沿袭传统政策着眼于武器扩散本身这一上位目标的防范;而是从下位行为入手,对准恐怖组织购买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巨额资金、对准拥有巨大财力和融资能力的恐怖组织,通过冻结和没收这两种严厉的金融制裁措施,在经济上对武器购买集团进行严厉封锁,在资金融通上对扩散融资进行严厉遏制,从而摧毁其获得武器的经济能量。可以说,目标金融制裁是在“均势平衡”与“武力威吓”之外的第三种控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政策路径。
  与国际社会的研究方法不尽相同的是,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研究集中在规范学的范斟之内,“以现行刑法为基础的注释性刑法理论研究已经形成空前繁荣的局面”,①对特定反社会行为的现象学研究,存在较大的理论空白。有鉴于此,立足于反洗钱刑事政策,开展通过反洗钱框架下的目标金融制裁措施来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交易研究,有着积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全面阐述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私有化扩散现象。第一节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巨大杀伤性能进行介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主要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导弹。不同于冷战期间此类武器在主权国家间扩散,在后冷战时代,此类武器的获取和研发门槛降低,非国家行为体(恐怖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等)也积极参与到武器交易当中。第二节解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恐怖组织化的扩散现象。指出恐怖组织与恐怖武器相结合是历史必然,其获取武器渠道包括:自行研制或改造、走私和黑市交易、主权国家提供、主权国家散落民间、盗窃等。
  第二章分析评价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传统机制。第一节回顾传统反扩散机制的演进,指出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冷战阶段、冷战后至今不同特点;介绍支撑传统反扩散机制的军控理论;剖析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为支柱的传统反扩散法律体系及传统的反扩散措施;第二节分析指出传统反扩散机制的积极作用和存在不足——在应对当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私有化扩散问题上,其自身缺陷不断被放大和利用,历史局限性进一步凸显。
  第三章研究预测通过反洗钱刑事政策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思想方法、现实依据和理论可行性。第一节总结反洗钱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其所具备的的刑事政策功能。第二节论述反洗钱政策功能在应对恐怖主义融资中的拓展。第三节阐述运用反洗钱刑事政策控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可行性。
  第四章全面剖析目标金融制裁的基本原理,构建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行动中的“制裁名单”判断机制。该章从“如何怀疑”、“如何相信”到“如何救济”三个步骤设计。第一节宏观分析目标金融制裁的基本定义、法律性质和主要类型。第二节依据一般思维方式确立“临时名单”和“最终名单”两个递进层次,分别对应“有理由怀疑”和“证据优先”的证明要求;提出对于最终列名对象,法律应当允许推定其交易目的。第三节考察相关案例和信息,设计“临时名单”的确定依据——交易的异常性指标,而后设计出武器交易的发现途径。第四节构建“最终名单”的确定方法。
  第五章全面阐述反洗钱框架下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措施——冻结和没收。第一节、第二节分别论述目标金融制裁的核心措施——冻结和最终目标——没收。第三节设计制裁对象的权利救济措施体系。第四节结合反恐融资实践,分析运用目标金融制裁打击特定反社会经济力量的国际实践。
  第六章对目标金融制裁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第一节讨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国际犯罪化可能。第二节在论述反社会非国家行为体相互间的经济驰援形成强大融资能力的基础上,预测通过目标金融制裁遏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的政策功能。第三节结合目标金融制裁这一措施所蕴含的新危险犯观念,预测目标金融制裁将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应对犯罪的基本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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