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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市际差异研究——以山西省太原、晋中和运城三地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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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研究缘起

1.2研究目的

1.3研究意义

1.4研究思路

1.5研究方法

2 文献综述

2.1国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动态

2.2国内相关研究和实践动态

3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3.1核心概念

3.2理论基础

4 受教育权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4.1现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4.2受教育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5 受教育权市际差异的实证分析

5.1研究对象

5.2研究步骤

5.3研究结果

5.4研究结论

6 对策与建议

6.1建立以“省”为主的教育财政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6.2加大对政府的受教育权保障水平的问责制度,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6.3优化市域范围内的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水平

6.4提供多渠道的入学机会,保障处境不利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权

6.5完善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弱化家庭背景对受教育成功权的影响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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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教育权公平是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并接受良好教育的一项基本权利。2000年以后,我国政府从师资水平、办学条件、财政投入等方面出台了很多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政策和法规。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区差异影响,不同区域的儿童在实际状况中并没有享受到同等的受教育权。为了保障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市际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研究从儿童受教育权公平的视角,以山西省太原、晋中和运城三地市为研究对象,在对三个地市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状况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AHP层次分析法从受教育机会权、条件权和成功权三个方面对山西省三地市之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差异进行了分析。研究显示:三地市中,晋中市的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状况最好,太原其次,运城市不够理想。本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仅仅是适龄儿童实现受教育权的基础性因素;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是辖区内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儿童受教育条件权的保障状况与其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具有强的正相关;儿童受教育机会权的保障状况与其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具有较强的正相关;儿童受教育成功权的实现状况对与其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呈弱相关。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立以“省”为主的教育财政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加大对政府的受教育权保障水平的问责制度,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优化市域范围内的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儿童受教育条件权保障水平;提供多渠道的入学机会,保障处境不利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权;完善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弱化家庭背景对受教育成功权的影响。
  本论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文章的研究缘起、目的、意义、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在梳理国内外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分别介绍国内外有关受教育权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第三部分就文章中的核心概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等进行界定并提出了文章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构建了受教育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体系,分别就受教育权指标中一、二、三、四级指标的建立情况加以论述。第五部分对受教育权市际概况进行数据分析运算,分别从已有的受教育机会权、条件权、成功权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研究结果和结论。第六部分提出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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