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古代诗学“法”范畴与翁方纲的诗法论
【6h】

古代诗学“法”范畴与翁方纲的诗法论

代理获取

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法”范畴理论沿革

1.1 先秦典籍中对“法”的界定及相关表述

1.2 “法”向文学创作领域的进入

1.3.唐代诗格、诗式与诗法之关系

1.4 “文学的再度自觉”与诗法论的确立

1.4.1 “法”在诗学领域中的正式提出

1.4.2 诗法论的深化与形成——江西诗法举要

1.5 明代诗法论的存在形态及主要问题

第二章 翁方纲诗法论生成的动因

2.1 规范诗学在清代深化的内在理路

2.1.1 唐宋诗之争在清代的凸显与清人问题意识的觉醒

2.1.2 乾嘉之际“神韵”等诗论发展面临的新境遇

2.2 督学岭南与诗学教育活动的开展

2.2.1 试席之作与诗歌教学

2.2.2 学政、诗学家与诗学教育

2.3 翁方纲交游酬唱活动与其诗学修养之形成

第三章 翁方纲诗法论本体批评

3.1 一个被误解的诗说——“肌理”的再阐释

3.1.1 “肌理”的内涵界定

3.1.2 “肌理”作为“法”的提出

3.1.3 杜诗与翁方纲对“肌理”的确认

3.1.4 学杜的津梁——黄诗“逆笔”说

3.2 对“神韵”说的批判

3.2.1 “神韵即格调”——对王士祯诗学本质的揭示

3.2.2 “空音镜像”不足为诗之三昧

3.3 “肌理”对传统诗法的丰富与拓展

第四章 翁方纲诗法论在清季以来的余波与嗣晌-

4.1 以学问为基的求新之道

4.2 法即工:“淡远处从苦吟而出”

4.3.“词场祖述”:因革通变之数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声明

展开▼

摘要

诗法是诗歌创作技巧和规则的合称,在中国古代诗学系统中最为核心、最为丰富的就是关于诗歌创作技法与规矩的论述。“文成法立”,诗法既是一种实践形态,亦是一种理论范畴。而历史地考察,中国古代诗法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以自觉、成熟的方式形成系统规范性的理论存在模式。总的来看,诗法的成熟是与诗歌的创作照应起伏的,大体经历了由神秘、模糊的零星片段式记录到有意识、有目的去归纳概括的阶段,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诗法的存在形态(如:“术”“体”、侓、“格”等等)的差异所导致的指涉范围和研究对象的区别。易言之,各概念间的交涉性与兼容性的不同而使得“法”的规定性与包容性体系不甚明了。本文以清中期翁方纲的诗法理论为研究主体,力图挖掘其诗法理论的内涵指向,并以此为界纵深追索,勾勒诗法论发展演变的轨迹,从而确立其在中国诗学史上的地位。
  论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
  绪论主要说明论文研究的契机与必要性,研究现状与思路方法。
  第一章大致按照文学创作的自觉与理论批评中法度意识的觉醒为线索,对法的内涵与存在形态作出逐层的沿革考述与论析。通过考察,本章认为,“法”在进入文学创作领域之前,就在内涵与外延的指涉上包容了后世之法的基本内容。自魏晋文学自觉以来,刘勰的“文术”论可视为“法”向文学创作领域进入的首次及权威性的理论表述。近体诗定型以来,唐代诗格、诗式及元代诗法著述的大量出现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这种时代性与实践性兼备的诗法存在形态,对于研究诗格、诗式向诗法的演进有着重要的过渡意义。杜甫“佳句法如何”是法度在诗学领域的正式提出与初步建构的表征。宋人尤其是江西诗派继承杜甫对诗歌的自觉探索精神,进一步将法度深化为诗歌的内在属性与固定特征,标志着“法”范畴在诗学领域的确立与形成。明人继承严羽衣钵,抵制江西诗学的流弊。标举“格调”说以追步唐诗,但在师法路径上还是不由自主地向江西诗派靠拢。而且将宋人开拓的穷形尽变之“法”引向了复古、保守的形式矩矱之中。
  第二章主要对翁方纲诗法论出现的动因予以考察。首先从清代诗学发展的内在理路,包括唐宋诗之争与“格调”、“神韵”、“性灵”等诗说发展面临的境遇,指出翁方纲“肌理”说的出现不是学术思想影响下的必然产物,而是翁方纲对历代诗学特别是杜诗及宋诗学体认的结果。其二,就翁方纲本人的诗歌创作及其对雅集结社活动的积极参与,确认翁方纲的诗人本色;其三,从翁方纲学政生涯与诗学教育活动关系的考察入手,指出翁方纲对试席诗作与一般性诗歌创作所持的不同态度,以及他对士子创作能力与诗学问题意识的着意培养,揭示其诗学家身份的自我确认。综合得知,过去学界以考据学家的治学方法用之于诗歌所生成的“肌理”诗论的一锤定音式的分析是存在误解的,也是与事实很不相符的。
  第三章对“肌理”说的内涵、外延展开批评,考察“肌理”作为诗法论继承性所在。分别从正面入手,对学界以“义理”与“文理”之分的误读作出批判,从而揭示“肌理”是翁方纲穷其一生用力摸索的诗歌创作精诣,指的是“方寸”、“尺黍”一类的微乎艰哉的作诗方法。并认定翁方纲对“肌理”说的体认与演绎,完成于他对杜诗的分析。但是杜诗“肌理”运转的模式又着实不易学得,故而紧接着他提出了黄诗“逆笔”说,主张由黄入杜。通过对王士祯“神韵”诗学本质的剖析,翁方纲认为“神韵即格调”,皆空疏无迹难以追踪,故而拈出“肌理”,对两大诗说的含义进行改造,完成其“肌理”即“格调”,即“神韵”的综合性批判。正式将“肌理”纳入整个古代诗法论的体系中,“肌理”作为一种诗法理论是翁方纲对古代诗法在横向与纵向上的开拓,且具有穷形尽变的特点。据此基本确定,翁方纲是古代诗法理论的集大成者。
  第四章依照诗学自身发展的逻辑予以展开,选择翁方纲以来清季诗学的演变形势(尤以陈衍《石遗室诗话》)为考察对象,从中抽绎出三条最能体现古代诗法理论特征的诗学思想来结束本论文的研究。探析晚清宋诗派对翁方纲“以学为诗”观点的接受情况,认为他们对学问与诗的关系作出了较为稳妥的处理。重要的是将学问作为求新变化的诗法论的重要基础。考察宋诗派及同光体诗人的诗学主张,发现他们对“苦吟”精神皆持肯定的态度,继续翁方纲等人对神韵等空灵诗说的批评声音,倾向工于诗作的正面铺写,提倡由锻炼归乎自然的诗境创造。并对宗唐宗宋的诗歌范式作出了最后的总结。调和唐宋,提倡“转益多师”,“别裁伪体”的学古方式。从而在实践与理论上呼应了翁方纲“词场祖述”的通变之数。
  通过以上四章的分析,中国古代诗法论演变的轨迹可以说基本清晰。笔者在最后的结论部分,将刘勰以来、杜甫、黄庭坚到翁方纲的诗法论作了一个梳理,并以此数点为古代诗法论的重要结裏与转关,各点之间一脉相承,层层递进。且引钱钟书先生对古代诗学的反思作为旁证,进而得出古代诗学的精神实质和本体特征就是“法度”而非“境界”、“神韵”、“兴趣”等概念。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本文以诗法论为研究对象,对古代典籍中与“法”相关的表述作了大致的搜理,对其内涵也作出了相应的界定与总结,这为法在诗学领域的表现形态找到了学理依据。这是前人研究中的遗漏。对于刘勰“文术”论与后世诗法理论之间的关系,前人虽有指出,但是对其影响意义并未充分地认识与体察。
  二、针对翁方纲“肌理”说的提出背景,前人多从乾嘉考据学的大环境入手去判定其诗说的政治内涵与学术特质,笔者不以为然。认定其诗学范畴的本质属性,进而从诗学发展的逻辑进程去展开追讨,并结合《翁方纲年谱》对其诗学活动的展开予以分析,确认其诗人及诗学家的身份,为理解翁方纲“肌理”诗论的诗学阐述提供了切实依据。
  三、对古代诗法论在中国诗学史上的演变轨迹,前人的研究最多延伸至清中期的翁方纲便不再展开。本文则将论笔深入到近代同光体诗论的代表作《石遗室诗话》这里,进一步完善古代诗法论的发展全貌。
  四、就“法”范畴在诗学领域发展的几个重要节点,前人只对杜甫与宋人诗法标示法的提出与确立有所认识,但对翁方纲诗法论的集大成意义却未曾体认,更谈不上将其与之前的杜诗法、江西诗法,之后宋诗派、同光体的诗法论作出规律性的总结,这应是本论文研究的推进与创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