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国际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完善
【6h】

国际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完善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致谢

引言

1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

2政府采购的主体

3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4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思考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政府采购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顺应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争议,以及立法时对我国具体国情的考虑,其中还有许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需要修正和完善的地方;而且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这种现实情况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国际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选取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开论述的逻辑顺序是,先阐明基础理论问题:然后分析国际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运用所得出的结论作为完善我国国内法律的依据。全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分四章。 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篇。研究重点放在对政府采购进行定义上,运用从逻辑学对概念的定义中抽象出的要素定义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科学界定。首先从政府采购的各种表象中提取出共有的要素(即自有要素),再通过与商业采购的比较找出其特有要素,最后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政府采购的定义。此外,还总结了政府采购国内规制的缘起及现状、国际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并以时间为明线,以政府采购从财经政策工具到宏观调控手段的演变为暗线,介绍了对政府采购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理论。 第二章研究了政府采购主体的确定标准问题。从当前国际规则中对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来看,对于何种主体从事的采购行为可以列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这一问题,国际和国内理论界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但是对国有(公营)企业是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认定上还有颇多争议。无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国家中,国有企业均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正是这种与传统政府采购主体的相异性,造成了其主体地位认定的难题。但是通过与传统政府采购主体的类比分析,二者在资金来源、所从事采购活动的公益性和保证充分竞争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这些因素在确定政府采购主体时具有决定意义。由此,就从理论上确立了国有(公营)企业的政府采购主体地位。 第三章研究了国际政府采购中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对政府采购第三人和救济阶段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普遍性意义和法理学意义。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建立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环境下还蕴含了体现公平、维护秩序和实施调控这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在这些法律价值指导下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模式设计时必然主要针对采购过程而设计,就具体的救济方式而言,又有公法救济模式、私法救济模式和分离救济模式。同时考察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对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研究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和救济制度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实施时间较短,不是自发形成,而是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参与国际经济的需要双重动力下产生的。这使得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带有立法初期的保守性,如将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限于传统政府采购主体,把国有企业排除在外;对救济制度的规定模糊,忽视司法机关的作用等。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