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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制度比较研究——由河北省隆化县婚约习俗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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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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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关于河北省隆化县婚约习俗的调查报告

第二章婚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三章中国建立婚约法律制度之必要性

第四章建立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

结语

附录有关河北省隆化县婚约习俗的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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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笔者曾在家乡河北省隆化县进行过一次有关民间婚约习俗的实地调查,并在对调查结果予以分析的基础上,整理出一份调查报告。在当地,男女青年在结婚前订婚是一道必经的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婚约的规定,而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未对婚约作出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只是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归属问题作了规定。婚约关系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属于道德调整范围,而非法律调整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地的婚约关系曾在传统习俗的调整下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如今,农村青年外出机会增多,他们逐步增长了见识,伴着自主意识的增强和与异性交往的增多,婚约解除的情况越来越多,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人身关系纠纷特别是财产关系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笔者了解,这一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婚姻法》解释(二)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归属问题作了规定,但婚约解除后引起的人身关系纠纷尚无法可依;而且根据笔者的调查,《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并不符合当地农村的实际,尚须制定出更加切实有效的规定来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产归属问题。通过本次调查,笔者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应该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婚约制度。 本文以有关河北省隆化县订婚习俗的调查报告为起点,意在从实际出发,进行婚约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论文对我国古代与近现代、中国与西方的婚约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婚约的性质予以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建立中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对现实中发生的婚约关系予以调整并指导司法实践。 论文提出的建立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中共包括五方面内容:(一)婚约的成立;(二)婚约的无效与撤销;(三)婚约的效力;(四)婚约解除的法律效果;(五)请求权之诉讼时效。在婚约解除的法律效果中,针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区分婚约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确定不同的处理原则,以河北省隆化县的婚约习俗为依托,笔者不惴浅陋,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以请教于各位学者。例如在婚约依单方解除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而作不同的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笔者建议将该地习俗中涉及的“彩礼”视作“定金”;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笔者认为可以依照各地习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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