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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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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能否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国民经济运行是否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社会利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对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发挥和运用进行法律约束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课题。
   以1929年大萧条和1979年国际石油危机为界限,关于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分别经历了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三个阶段。在当前市场经济获得充分发展的时期,政府需要依法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已成为经济法律学界的共识。中国现阶段处在向健全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干预对维持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也渐渐趋向合理,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向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前进,政府行使干预权力的行使也逐步走向法治化道路。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亦存在着严重缺陷。
   对政府干预权力进行法律约束在中国存在着形式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已采用多种方式对经济进行长期干预,此间实践经验和教训为法律约束政府干预行为提供了有用指导。但由于中国传统影响公民思维意识等原因,政府官员也存在着滥用权力的冲动。而政府干预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市场寻租现象泛滥,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蜕化为堕落的权贵资本主义。
   为了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有效法律约束,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干预界限的界定原则。为了有效遏制政府执行干预经济职能时的随意性,必须健全对政府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更加依赖于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弱化行政干预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要更加完善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促使政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同时健全规范政府干预权力配置的法律体系,打破立法多元化乱局,避免权力职能重叠和过度集中,明确政府公权力的主要使用领域和职能。另外,立法中要更加明确政府干预权力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禁止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管理者的身份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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