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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分部报告准则应用研究——以我国2007-2010年电力上市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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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已然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此时企业所提供的单纯的合并报表信息,由于对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运营会计信息的高度概括性,已经不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决策需求,能够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跨行业、跨区域运营信息的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变革,分部报告披露方式先后经历了“行业法”“风险和报酬法”和“管理法”,由于“管理法”更契合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目标,也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受托管理责任的解脱,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应用推广。
   “管理法”是分部报告披露方式的重大进步,然而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验证性外,最重要的是,其将分部信息披露的自主权完全给予企业管理层自身,极易使会计信息的披露陷入矛盾性困境,例如企业以自身管理架构为理由,将企业整体作为一个运营分部便无需披露分部报告,或者掩饰一些运营状况不佳的经营分部等,因此,必须对“管理法”的应用在该方法思想指导下做出一定的规范,本文认为应当主要从经营分部的确定入手。本文重新审视了经营分部确定依据,认为经营分部的确定依据应当是据此可以确保企业差异性的业绩评价和资源分配制度安排能够合理运转。另外,本文从绩效评价和资源分配密切相关的企业战略和管理架构两个角度,分析了经营分部确定的战略和组织自测或评价标准。
   “管理法”本身的缺陷是我国分部报告准则应用状况不佳的重要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仍然是目前我国企业对该准则的重视程度不够,本文以我国2007-2010年持续运营的沪深两市电力上市公司为例,对我国分部报告准则两个阶段即2007-2008年“风险和报酬法”阶段和2009起始的“管理法”阶段的应用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在电力行业新能源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背景下,我国电力上市公司能够披露分部报告的公司只占少数,大部分仅按照证监会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分行业、分产品和分地区进行简略披露,即便是简略披露也并不完善。“管理法”阶段经营分部的确定也是喜忧参半,结合其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新能源电力分部信息披露甚少。而且,国际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都能够较好地披露分部报告,而国内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则绝少,分部报告准则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务所对其能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披露会计信息负有合理保证的责任,因此,不论是企业自身还是第三方审计事务所都应当加强对分部报告准则的重视程度。
   我国分部报告准则应用状况不佳主要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存在密切关系,无法形成分部信息披露的倒逼市场机制,当然也与我国企业自身运营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法”本身缺陷有关,未来分部报告准则的推广应用需要企业自身、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准则实施监管机构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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