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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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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和海洋生态系统逐渐退化的大趋势下,享有“渔业净土”之美誉的北部湾也难以幸免。近年来,北部湾渔业资源承受着来自捕捞强度、海域污染和生境破坏的压力,资源状况不容乐观,不仅资源总量下降,某些优质鱼类的更新能力也严重缺失。而北部湾是一个完整统一的生态系统,渔业资源的不断衰退会导致北部湾海域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衡。2004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生效,明确了我国和越南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但是并不能以此否认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的特性。因此,对北部湾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需要中越两国的共同努力。
   本文从法律问题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在对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方面以及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渔业合作机制方面应做的努力,以求实现北部湾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在立法方面,通过对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全国性和沿湾省(区)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发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抽象,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而地方性的立法工作又不一致,难以有效发挥其保护北部湾渔业资源的作用。因此,需要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协调统一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其次,在制度方面,“双控”制度和休渔制度这种投入式管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而捕捞限额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产出式的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实行。论文建议在北部湾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并与进一步完善的现有的渔业管理制度相结合,缓解资源压力,维护渔区和谐。再次,在执法方面,北部湾经济发展对渔业执法的干扰和有限的执法能力,导致渔业执法效率低。针对这些问题,除提高渔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加大北部湾渔业管理经费投入外,还需要成立北部湾管理委员会,加强渔业执法主体的协调性。最后,在中越渔业合作方面,充分发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磋商机制作用,完善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促进越南休渔制度在北部湾的实行,并以共同渔区为基点,努力实现中越两国对北部湾乃至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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