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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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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理由

(二)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和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配偶权的发展历程和具体内容界定

(一)配偶权的发展历程

(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界定

二、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界定

(一)我国婚姻法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认定

(二)我国对过错的配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构成

三、我国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和缺陷

(一)婚姻法的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未能完全体现立法价值

(四)对过错配偶一方承担的责任的条件过度限制

(五)举证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对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二)日本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三)德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四)法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五)美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五、完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建议

(一)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明确配偶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三)拓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四)建立在维持婚姻关系下的法律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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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较晚,因此许多的规定很多都停留在探索阶段,何为对配偶权的侵害,而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更加的不全面了。《婚姻法》规定申请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离婚配偶一方且只有四种情形,这极大地限制了该规定的适用。同时在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方面及财产处置方面,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显得不尽人意,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来赔偿,但赔偿额一般为2-5万,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的需求,不能对受损害方给与足够的赔偿,似乎只是一种精神的外在表示,没有体现对过错方的应有惩罚。而在过错认定上,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统一的标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过错,各种说法好像都不能让人觉得满意。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当对侵害的方式进行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拓展,从而加强对受侵害一方的保护。在过错认定上进一步明确何为过错,在财产分配上照顾无过错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适当调整赔偿的数额,使婚姻法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实施了故意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有条件地将其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保护。 文章主要写了以下几个方面: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配偶权的发展历程入手,介绍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变化,然后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具体分析了不同学者对于配偶权具体内容的界定。通过对配偶权的仔细认定,为后文何种行为构成侵害配偶权奠定基础。按照不同的观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15项具体权利说、8项具体权利说和4项具体权利说,文章认为配偶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权利可能涵盖的内容为限,常见的权利如相互忠实、同居等;以及其他的一些邻接的权利,虽然不是特别明确,却是权利的完整性所必要的。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性质的界定。从我国婚姻法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和我国对过错的配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构成两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性质的界定一是可以明确何种行为才属于侵害了配偶权的行为,比如配偶一方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对方配偶权,或者第三人帮助配偶实施侵害对方的配偶权,造成对方严重的财产损失。二是可以为我们研究针对侵害配偶权而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其案件证据该由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提交提供理论基础。 文章的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和缺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婚姻法的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未能完全体现立法价值、对过错配偶一方承担的责任的前提条件过度限制以及举证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 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比了国外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主要还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较晚,许多问题尚在探索阶段,所以还需要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做法,以期进一步进行完善我国的立法。第四部分立足于国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等多个角度,探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的不同。比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帮助侵权的行为就采取认可态度,认为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尚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文章第五部分推出了完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根据前文提出的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实践的借鉴,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配偶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拓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建立在维持婚姻关系下的法律救济制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赔偿范围,以及将法律责任有条件地包括第三人。希望以此建议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提供些许的帮助作用。

著录项

  • 作者

    王真真;

  •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杜晓涛;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侵害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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