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理由
(二)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和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配偶权的发展历程和具体内容界定
(一)配偶权的发展历程
(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的界定
二、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界定
(一)我国婚姻法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过错认定
(二)我国对过错的配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构成
三、我国对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和缺陷
(一)婚姻法的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未能完全体现立法价值
(四)对过错配偶一方承担的责任的条件过度限制
(五)举证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对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二)日本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三)德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四)法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五)美国关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五、完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建议
(一)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明确配偶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三)拓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四)建立在维持婚姻关系下的法律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