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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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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及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引 言

第一部分战争损害民间赔偿的背景、障碍及突破

第二部分对日战争损害民间赔偿诉讼主体模式的发展

第三部分战争损害民间赔偿新型主体构建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部分新型诉讼主体构建与辅助性组织

第五部分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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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八四”事件以及以往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为背景,探讨战争期间一国对其他国家居民造成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的问题。探讨的是民法方面的主体问题,但前提论域是战争法,中心论域涉及诉讼法,背景性讨论则与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导向密切相关。  首先,介绍战争损害民间赔偿的基础概念,说明遗留化学武器侵害民间索赔问题的特殊性。  其次,通过论述战争损害民间赔偿诉讼主体问题研究的意义以及以往相关诉讼主体模式的理论分类,说明遗留化学武器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重构的必要性;  再次,通过讨论民间组织(NGO)在中国的发展及创新,说明遗留化学武器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重构的可行性方案;  最后指出,在探讨遗留化学武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辅助性组织律师团的作用以及政府政策的明确支持同样不可忽视。总之,对于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近期以及潜在损害的求偿主体可以定位为一个复合的一元多重主体,即以受害者为核心、以诉讼辅助组织为周边力量、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后盾的持续性社会团体法人。当然,从目前诉讼的进展情况来看,这种主体模式的形成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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