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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证分析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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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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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及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前 言

一、立法是否援引宪法为依据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覆盖的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程序

四、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例外(保密)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救济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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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务公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工作从创建到现在,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这其中经历了八十年代后期、十五大、十六大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法制化缺失所至。因此,笔者提出,应当适时将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到第四个发展阶段,即法制化的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使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现过去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软约束”向法制化阶段的“硬约束”转变。 分析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会发现,大部分国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在进行之初,就是以法律为手段进行推进的。外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于建立时间比较早,很多国家还对公开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较为成熟。制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以近二十年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为指导,是立法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同时,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以此作为我国立法的参照,也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就是为了促进政务公开法制化目标的实现,在对十几部外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 本文选取了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五个核心环节,即立法是否援引宪法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法覆盖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例外(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救济,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尽可能为读者呈现出外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本的原貌和精神,为进一步研究提供较为丰富的经验性资料。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对我国立法的相关环节提出了个人的启示性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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