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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律师业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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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律师业存在的困境

一、律师及律师事物所定位模糊

(一)律师的定性

(二)律师事务所的定位

(三)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定位之分析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受到严重侵犯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权外有权

(二)《刑法》第306条——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条款

三、律师缺乏应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

(一)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其实并不一统

(二)律师参政议政——渠道不通

四、律师管理处于严重混乱状态

(一)税费过重,制约发展

(二)法律服务,市场混乱

五、律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太小,潜力不大

(二)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六、司法腐败对律师执业的危害

第二章造成目前律师业困境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

二、现实原因

(一)现有体制的障碍

(二)各自为政,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

(三)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误解

(四)社会腐败的影响

(五)少数律师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目前困境对律师业的危害

一、宏观上的危害

(一)严重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不利于依法治国进程

(三)不利于法律职业一体化

二、微观上的危害

(一)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

(二)不利于律师继续教育

(三)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

第四章律师业走出困境的出路

一、正确定位,澄清是非

(一)国外对律师的定性

(二)国外对律师事务所的定性

(三)我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有定位

二、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修改《律师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

(二)取消《刑法》第306条,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三、提高律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一)建立法律职业一体化制度

(二)疏通律师参政议政渠道

四、改革律师管理体制,统一法律服务市场

(一)减轻税费,轻装前进

(二)拓宽律师服务领域,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

五、保进律师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

(一)走专业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发展之路

(二)建立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注重公平,兼顾效益,逐步缩小两极分化

六、严惩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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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业迅速发展,从业人数也急剧膨胀,律师业表面上是一片繁荣,但律师业存在诸多困境。管理机关是只管不理,律师协会是只协不会,律师的执业环境是愈来愈差,律师的生存状态是越来越劣。 尤其是《律师法》颁布以后,执业律师面临阅卷难、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现象;对律师威胁更大的,是《刑法》第306条的存在和滥用,使律师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律师事务所被定性为中介机构以后,律师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被堵塞;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本应是法院、检察院向律师看齐,实现法律职业一体化的途径,结果仅仅变成考试时间和内容的统一,律师在司法考试中成了被歧视的对象,降低报名条件和录取标准录取的只能干律师;考取司法资格后如何进入法院和检察院,没有任何配套规定;《公务员》法颁布后,法检两院被列入公务员编制,律师向法检流动的渠道被封闭;再加上律师税费太重;律师收入严重两极分化,收入和水平、能力不成正比、甚至成反比的情况大量存在;二律师、黑律师、野律师蚕食律师业务;司法腐败对律师业的危害;如此等等,严重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使恢复不久的律师业走入低谷,陷入困境,律师在夹中生存。 律师业目前的困境,从历史上看,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律师职业的抵制。从现实上看,主要是我国现有体制的障碍;各自为政,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误解;社会腐败的影响;以及少数律师的负面影响造成的。 由于律师业目前的困境,对律师业的危害是极大的。首先严重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降低了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其次不利于依法治国进程,不利于法律职业一体化;最后,不利于律师继续教育,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 《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性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现在又把律师事物所定性定性为中介机构,律师成为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种定性既与律师工作的性质、目的、任务不符,也与律师的业务不符,正确定性律师及律师事物所,把律师事物所定性为事业组织,在刑为司法人员,在民为法律服务人员,是律师业走出困境的前提和基础。 取消《刑法》第306条,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搞好法律服务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使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鉴于我国目前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均不高的现实,要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只能从业不能从政的局面。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律师名额,必要时单独设立律师界别,各级行政部门设立具有律师工作经验的行政副职,律师参与立法或委托律师立法,消除目前某一方面的立法由其相关部门起草、法律成为其部门利益的保护伞的弊端。建立法律职业一体化制度,明确律师向法检流动的途径,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的平等互换制度,真正做到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杜绝法官、检察官的其它进入渠道。 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切实改变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只管不理,律师协会只协不会的局面。统一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律师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理诉讼业务,涉及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统一归属律师的法律服务范畴,改变目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同时,大幅度减轻税费,取消不合理的税收,律师事物所应参照科技服务等事业单位的政策收税。律师会费应大幅度降低,律师协会应当是为律师服务的机构,不应当是为律师增加负担的机构。 律师事物所要走专业化、规模化之路,提高律师事物所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中国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的需要。建立合理的律师事物所分配机制,注重公平,兼顾效益,逐步缩小律师及律师事物所之间的两极分化。同时,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以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著录项

  • 作者

    韩荣营;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齐延平,葛明珍;
  • 年度 200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律师制度;
  • 关键词

    律师业; 司法资格; 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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