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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愿合法调解”到“调解优先”——对我国法院调解新规定的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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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历来受到我国司法界的重视,建国以后更是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一种有着悠久的历史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发挥了难以估量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这一制度在经济日益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复杂化、司法理论与实践不断冲击之下,其自身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出来,理论界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了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继续发挥其优越的定纷止争的功能,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试图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特别是近几年新出台的一些新的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之处。然后在分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合理的基础之上,通过横向的国际上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建国后再次受到重视的环境背景,包括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的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近年出台的新规定做了一下系统的梳理,包括对法院调解的理念、原则、主体、范围、适用阶段、调解方式等的分析,力求完整呈现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全貌;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近年出台的这些新规定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则在前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与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给出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完善的一点建议。
   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还是有着其存在的环境基础的,正确运用法院调解制度解决纠纷对减轻法院压力、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法院调解制度,有利于不断完善中国的诉讼法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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