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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不同供给模式的法律规制路径——基于供给模型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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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分析

(一)政府购买服务供给主体的概念

(二)不同模式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地位比较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函数模型

(一)供给函数模型的变量分析

(二)基本假设——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函数模型

三、不同供给市场模式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基于供给模型的分析视角

(二)行政垄断市场模式下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三)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四)完全竞争市场模式下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分析

(二)目前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的法律规制状况

(三)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模式的法律规制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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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多种不同的供给模式,根据供给市场的特点,可以分为行政垄断市场模式、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以及完全竞争市场模式。不同国情、不同类型或者不同特点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该选择适合的供给市场模式,并为供给市场模式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规制保障。
  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供给主体地位不同,充分体现了不同国家在供给机制设计上的模式差异。随着我国迈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而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则依然活力不足,发育明显滞后。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显得乏力,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供给市场模式的多样化,成为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的重要途径。如何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的发展,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则需要搭建一个公正有序的法律规制环境。目前,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制十分有限。
  面对法律规制十分不健全的制度环境,如何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规制体系、从哪些因素进行考量、规制的重点环节有哪些需要一个清晰而系统的路径,同时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注重服务成效的特点,更需要在规制路径中综合考量各影响因素,为精细化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对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变化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Y)本质上是由受益主体的需求(Z)决定的,而受益主体的需求转化率(g)、政府自身的公共服务供给数量(M)以及供给市场系数(k)也是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因素。根据这些影响因素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的关系,可以得到简化的供给函数模型Y=k(gZ-M)。为了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达到最佳的供给市场均衡点,可以通过改善函数模型中的变量(Z)、系数(g、k)和常量(M)的方式实现。由于公共服务的类型、特点不同,适用的供给市场模式也不同。因而在不同的供给市场模式下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则可以通过对Z、g、M、k的改善路径进行指标化分析,并根据这些指标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措施。
  这样一种对不同供给市场模式进行法律规制分析的路径,可以作为分析如何对具体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选择合适的供给模式,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有效工具。因而,在对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模式的法律规制分析中,首先从受益主体需求、需求转化率、政府自身公共服务供给情况以及供给市场系数等方面对中国的供给市场现状进行了标准化的分析,然后结合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规制状况中发现的不足,给出了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市场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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