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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逮捕令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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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逮捕令的由来

1.1 苏丹国内问题及其现状

1.1 达尔富尔危机及其各方态度

1.3 逮捕令的由来

1.4 各方对逮捕令的态度

第2章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逮捕令的国际法分析

2.1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2.1.1 属人管辖权

2.1.2 属地管辖权

2.2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2.3 逮捕令的合法性

第3章 化解达尔富尔危机的努力及逮捕令的执行前景

3.1 化解达尔富尔危机的努力

3.1.1 联合国的努力

3.1.2 非盟的努力

3.1.3 中国与达尔富尔

3.1.4 美国及欧盟的态度

3.2 逮捕令的执行力及前景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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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于2002年成立的,该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追究在大屠杀、反人类和战争等严重罪行中的个人责任,按照规定无人可享豁免权,苏丹总统巴希尔正是被国际刑事法院指控犯有5项反人类罪和2项战争罪。《罗马规约》规定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国际犯罪,同时赋予国际刑事法院较大的管辖权。2005年3月,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1593号决议,授权该法院协助解决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有罪不罚”问题。2008年7月,该法院首席检察官奥坎波把矛头直接指向巴希尔总统,对其提出包括“大屠杀罪”在内的10项重罪指控,并于2009年3月对巴希尔总统签发逮捕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苏丹达尔富尔危机及其解决进程是当前国际政治与安全领域的重大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和组织博弈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发出了逮捕令,但它并没有军队或警察束强制执行,联合国和非盟派驻达尔富尔的混合维和部队也无此授权。但这项逮捕令既己发出,就将持续有效,这使得巴希尔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伤害,对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更是有害无益,同时也会冲击苏丹的和平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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