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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对境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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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二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2.1 主要研究对象

2.2 研究内容

2.3 研究方法

三 研究结果分析

3.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况

3.1.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历史考察

3.1.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概述

3.1.3 不同保险公司制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比较分析

3.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重要用语(定义)辨析

3.2.1 环境污染事故

3.2.2 渐进性污染

3.2.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分析

3.3.1 保险责任概述

3.3.2 承保地理范围的限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3.3.3 承保损失原因分析

3.3.4 承保的损失分析

3.3.5 承保的时间范围分析

3.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3.4.1 除外责任概述

3.4.2 除外责任的不同目的分析

3.4.3 重要的几项除外责任

四 结论与讨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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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在我国境内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文本为基础,结合我国和外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定义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微观层面针对我国境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总结了当前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制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的一些问题。结论如下:(1)简单地用环境污染事故来描述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不准确的,同时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是理论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针对的唯一对象;(2)保险费的高低是企业等投保人所关注的焦点;出于不同的目的,保险公司往往会设置各式各样的除外责任条款来严格控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这是保险公司的自主商业行为;(3)理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将使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中介方、政府、环境污染受害人等多方主体获利。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一味地强调扩大或者缩小当前的承保范围,而应该针对具体的条款进行分析;原则上暂不对无形财产损失、生态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予以承保,除非投保人提出要求;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可以考虑逐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承保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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