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行贿罪的立法状况
(一)刑(九)修改前行贿罪立法状况
(二)刑(九)对行贿罪的修改情况
1、增加了罚金刑
2、修改了行贿罪“特别自首”
(三)行贿罪立法完善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视野下行贿罪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行贿罪相关规定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美国
3、德国
4、日本
5、新加坡
6、澳门和香港
(二)启示及借鉴
三、行贿罪立法不足的反思
(一)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足
1、行贿罪主观要件
2、行贿罪客观方面
(二)行贿罪刑罚规制的不足
1、资格刑缺失
2、对罚金的规定不完善
3、行贿罪的法定刑与受贿罪不对应
4、刑罚的梯度配置不合理
四、行贿罪立法完善再构想
(一)关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删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
2、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
3、拓宽行贿罪的中贿赂的范围
(二)刑罚方面的完善
1、增加资格刑的规定
2、完善罚金的有关规定
3、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做同等处罚
4、改变行贿罪以数额定罪量刑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