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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分析——以“熊猫烧香”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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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论焦点

一、案情回顾

二、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

(一)关于本案如何定性的几种观点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章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性质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内涵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意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意义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以盗窃罪规制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秘密性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三章 本案各被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辨析

一、李俊、雷磊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二、李俊、王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三、李俊、王磊与张顺构成共同犯罪

(一)李俊、王磊与张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二)李俊、王磊与张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第四章、案件分析结论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熊猫烧香“案件中各被告人定罪结论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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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应用已经走入人们日常的生活,科技的发展是人类的进步,但是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利用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显现,但却因为其判例的差异而使理论界和实务界感到迷惑,因此本文对这类犯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情、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然后由案件在定性上存在的几种分歧意见,得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部分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从虚拟财产的产生、概念、特征出发,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加以调整和保护;然后通过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秘密性和数额认定的法律分析,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得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该以盗窃罪加以规制。
  第三部分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对“熊猫烧香”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为四个被告人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一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总结,一是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应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二是对“熊猫烧香”案件被告人共同犯罪问题给出笔者的结论。
  本文仅仅是笔者针对利用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类案件在前人基础上,就自身的理解进行的一点思考,还非常的不成熟,只是想通过自己的拙见,让更多的专业人士去思考论证此类犯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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