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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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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1.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涵

1.1.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

1.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1.2.1 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与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1.2.2 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和部分共同财产制

1.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成

1.3.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要件

1.3.2 约定的婚姻当事人自愿

1.3.3 约定的内容合法

1.3.4 约定的形式为书面或公证形式

第2章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概况

2.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变

2.1.1 1950年婚姻法

2.1.2 1980年婚姻法

2.1.3 2001年婚姻法

2.2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2.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2.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2.2.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的形式

2.2.4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2.5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债务的清偿

2.2.6 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补偿问题

第3章 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评析

3.1 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3.1.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3.1.2 法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3.1.3 瑞士夫妻约定财产制

3.1.4 意大利夫妻约定财产制

3.1.5 日本夫妻约定财产制

3.1.6 俄罗斯夫妻约定财产制

3.2 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之比较

3.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要件规定

3.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

3.2.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之比较

第4章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4.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4.1.1 约定的类型易引起分歧

4.1.2 约定的内容不明确

4.1.3 约定的变更与撤销、解除方面立法缺陷

4.1.4 约定的对外效力脆弱

4.2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4.2.1 确定开放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

4.2.2 明确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条件

4.2.3 允许对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撤销及解除

4.2.4 建立对外公示登记制度

4.2.5 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原则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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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由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法律主体组成的社区。在一个家庭中,各种家庭成员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根基的,丈夫和妻子的关系是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中心,也是所有亲属关系的根源,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到平等地位的丈夫和妻子之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紧密相连,涉及第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全。所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内容中。该条确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一重要夫妻财产制度,并就谁来约定,以何种形式约定,约定的类型、对外产生的效力等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赋予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约定夫妻财产的权利,是婚姻立法的一大改进。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以及新类型财产的出现,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际操作困难,其中关于约定的类型、生效要件、成立时间、生效时间、约定范围及是否允许变更撤销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规定太宽泛不具体,相关内容不明确,实际适用起来困难,满足不了当代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主客观需要。围绕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的不足以及现有的社会环境,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外国相关立法,本文提出了确立开放式约定财产制类型、明确具体条件、允许变更、撤销或解除、建立对外公示制度、确立基本原则等方案,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上夫妻约定财产制能获得更多关注,在内容和制度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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