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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免死”是否“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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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老年免死”的立法依据

2.1 恢复优秀历史传统之使然

2.2 符合刑法立法中的法理要求

2.2.1 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2.2.2切合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2.2.3刑罚正义性的体现

2.3 符合现代刑罚发展趋势的要求

2.3.1刑罚经济性的需要

2.3.2 彰显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3.3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第3章“老年免死”为时过早的依据

3.1不符合刑法立法的基本要求

3.1.1立法的依据不足

3.1.2 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3.1.3不符合刑法公正的精神

3.1.4 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3.2 给现实的司法活动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3.2.1容易被恶意利用或规避

3.2.2 受益者并非真正需要保护的老年人

3.2.3年龄标准不合理

3.2.4执行其他刑罚的不利后果

第4章 未来“老年免死”实际执行时需解决的问题

4.1需解决现有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4.1.1 年龄标准的异议

4.1.2特别残忍手段在认定上存在的困难

4.1.3 致人死亡后果太窄的问题

4.1.4过失犯罪不应非选择性的从轻或减轻

4.2 需出台具有老年人特点的其它刑罚措施作为补充

4.2.1 逐步减少对老年人剥夺自由刑的适用

4.2.2 可以尝试实行在老人院中服刑或家庭监禁等方式

4.2.3 有条件的借鉴一些西方的相关措施

4.2.4 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保健制度

4.2.5 健全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体系

4.2.6 指导建立众多的老年人组织,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4.2.7 营造和谐氛围,树立先进理念

第5章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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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了,这次刑法修正案从它的产生之始就伴随着不少争议,尤其是涉及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老年人”宽宥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立法者认为这是我国司法文明化进步的一种表现,是几千年来中华传统优秀伦理的延续,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关怀,是贯彻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发展要求的一种体现。作者对立法者的这一观点并不认同,而觉得此项立法严重地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而且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会破坏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本文从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历史习惯、法理依据、实践操作等方面对此项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认为虽然此立法看似切合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实则属于明显的超前立法。本文针对此问题提出了部分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启示社会。同时作者力求避免进入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从而实现自身证据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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