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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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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共同过失犯罪

2.单位过失犯罪

3.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

4.过失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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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失犯罪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但相对于故意犯罪,刑法学理论界对过失犯罪的研究还很不够。由于过失犯罪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罪的特点,给刑法学理论界对过失犯罪的研究带来了挑战。在过失犯罪理论研究的领域,有不少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否包括过失犯罪?是否应将部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其正当性是什么?等等。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实践上也有重要意义。 各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取舍,在立法例,刑事判例以及刑法理论上都有不同观点。大多数国家否认共同过失犯罪,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过失犯罪不具有犯罪故意,所以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在犯罪过失中是否存在共同点,是否存在心理的联络与互动?笔者认为,要成立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犯罪主体条件外,还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2.各行为人共同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地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3.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都具有过失心理状态,且各行为人之间的这种过失心态存在着联络与互动。在对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1.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即违反注意义务程度;2.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作用的大小。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应该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使罪责刑相适应。 传统刑法学观点认为,因为“为单位谋利益”是单位犯罪的目的,所以单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然有故意形式,就必然有过失形式。不论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还是从刑法价值构造的角度分析,都不应该排斥单位过失犯罪的成立。“为单位谋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动机,而非目的。否则无法解释单位因为间接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认单位过失犯罪的成立,是对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单位实施的过失犯罪现象的忽视或否定。单位完全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实施危害行为构成过失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主体条件、主观罪过表现形式、客观犯罪行为的性质、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来认定单位过失犯罪的责任。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对私营企业、二级单位、动态中的法人、机关、非法社会组织体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单位过失犯罪的主体,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单位犯罪的过失,不仅包括单位代表机关决策上的过失,而且包括单位监督过失。因此,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应该过渡到双罚制。因为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都难辞其咎,都应该为其过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负责。 传统过失犯罪理论对在科技革命下出现的危险、危害行为凸显了其局限性,过失犯罪理论面临革新,立法趋势也发生相应变化。传统过失犯罪理论违背了公平原则:一方面将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轻微过失行为予以重罚;另一方面对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重大过失行为不予以处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突破传统过失犯罪理论关于过失犯罪以发生实际侵害结果为必备要件的限制,逐渐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从理论以及现实角度,都可以找到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根据。从刑法的保护机能,过失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对危险行为的预防三方面可以找到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理论根据。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过失危险行为已经现实地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公共重大法益的安全。如果非要等到实害结果发生,刑法才介入,未免为时过晚。过失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即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地使社会、公共重大法益受到现实地、严重地威胁。因此过失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它的本质特征。必须将这种严重威胁社会、公共重大法益的安全的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才能更好地惩治与预防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严峻现实,世界各国立法趋势以及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现实可行性,则是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现实根据。在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时候,应注意保证其正当性。过失危险行为并未产生实际损害结果,只是将法益置于严重的危险当中。因此,只能将过失危险行为限定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重大法益的过失危险行为中。也正是过失危险行为将社会、公共重大法益安全置于严重的危险当中,才使其应受到刑罚处罚,具备报应基础。同时,只有立法积极介入,将部分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重大法益安全的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才能使法规范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因此,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也具备了功利基础。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正当性即在于其报应和功利基础。 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有不少缺陷,比如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以及应将部分过失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等。应该从总则和分则完善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并应该完善过失犯罪的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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