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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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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1民事诉讼法理基础

1.1.1处分原则

1.1.2诉讼契约理论

1.1.3程序自治原则

1.1.4民事诉讼目的理论

1.2民事实体法理论基础

1.3审判公开需求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1.3.1诉讼目的差异对审判公开需求的影响

1.3.2法律后果严厉性差异对审判公开需求的影响

1.3.3对抗双方(各方)力量差异对审判公开需求的影响

1.3.4程序安全性差异对公开审理需求的影响

1.4刑事恢复性司法理论

1.5民商事仲裁的不公开仲裁原则

2.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现实需要

2.1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符合民意的要求

2.1.1关于普通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民意调查及分析

2.1.2两次调查的结论分析

2.2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利于调解的达成

2.3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利于民事纠纷走法律途径解决

2.4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利于与审前程序相协调

3.赋予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利弊分析

3.1对当事人的利弊分析

3.2对法官的利弊分析

3.3对证人的利弊分析

3.4对媒体的利弊分析

3.5对社会公众的利弊分析

3.6利弊分析小结

4.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及问题应对

4.1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4.1.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4.1.2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4.1.3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4.2当事人选择不公开审理可能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4.2.1公开判决理由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实质监督

4.2.2提倡律师代理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

4.2.3对不公开审理不能达成合意的冲突解决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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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讨论的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的选择权的可行性,如果当事人对不公开审理达成合意即可不公开审理,以体现审判公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属性,尽量避免过度公开审理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本文撰写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有关审判公开的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都赞同审判公开原则,但也均认为对审判公开应有所限制。不过他们鲜有思考民事诉讼在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如何根据民事诉讼的特点对公开审理作出合理安排,也鲜有进行相应的社会调查,研究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公开审理的态度。笔者正是基于普通民事诉讼对公开审理需求弱,刑事诉讼(公诉)、行政诉讼对公开审理需求强的差异分析,以及根据社会调查中得出的民众希望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意愿,得出了本文的观点。 第一部分阐述的是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处分原则、诉讼契约理论、程序自治原则、民事诉讼目的学说的分析进行论证。其次分析的是民法中的理论基础一一一私法自治原则。通过分析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反映进行论证。再次分析的是审判公开需求在民事诉讼(普通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公诉)中的差异。普通民事案件与刑事公诉案件在诉讼目的、法律后果严厉性、对抗双方(各方)力量、程序安全性四个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普通民事案件对公开审理的需求弱于刑事公诉案件,从而支持本文观点。复次分析了近年兴起的刑事恢复性司法理论。作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了达到犯罪人采取步骤修复所造成的损害的良好后果,该程序采用的就是不公开原则,以此支持笔者观点。最后分析了民商事仲裁的不公开仲裁原则,比较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相似性,同样可以支持本文的观点。 第二部分阐述的是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现实需要。根据笔者的社会调查与分析可知,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符合民意的要求。另外,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有利于民事纠纷走法律途径解决、有利于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审前程序相协调。 第三部分对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的利弊作了分析。分析从当事人、法官、证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五个方面展开。首先,有利于当事人打破厌讼观念,积极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促成达成调解,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其次,有利于法官免受外界的不必要干扰,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再次,有利于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复次,可以减少“媒体审判”的发生;最后,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间接强化社会公众的权利。赋予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唯一可能产生的弊端就是对法官监督力度减弱,该弊端可以通过在判决书中公开判决理由得到补救。比较可知,明显利大于弊。 第四部分界定了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及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除法定不公开审理和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普通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不公开审理,鉴于程序的特殊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它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小额诉讼案件也不公开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则必须公开审理,其他的民事案件视为普通民事案件,一律赋予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则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合意选择不公开审理可能产生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对法官监督,通过公开判决理由、提倡律师代理可以解决该问题。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不公开审理的合意,鉴于不选择不公开审理是积极行使审判公开的诉讼权利,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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