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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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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概念

(一)不动产之法律概念

(二)善意取得之法律概念

二、国内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一)两大法系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的观点及立法状况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对如何构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二)评析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三)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登记公示存在瑕疵

2、转让人系无权处分

3、第三人支付对价的合理,即第三人通过有偿的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

4、第三人须为善意

5、转让的财产须为允许流通的不动产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具体救济措施的完善

1、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

3、具体救济措施的完善

(五)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1、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2、增加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四、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无权处分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共同共有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未登记房屋之产权变动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代理人主观恶意

(六)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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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指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运用,能较好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所有权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能够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不同见解。我国《物权法》初次引入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比较、实践基础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在不动产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并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点,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分析,探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模式及在实践运用中需注意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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