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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概念
(一)不动产之法律概念
(二)善意取得之法律概念
二、国内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一)两大法系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的观点及立法状况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对如何构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二)评析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三)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登记公示存在瑕疵
2、转让人系无权处分
3、第三人支付对价的合理,即第三人通过有偿的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
4、第三人须为善意
5、转让的财产须为允许流通的不动产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具体救济措施的完善
1、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
3、具体救济措施的完善
(五)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1、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2、增加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四、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无权处分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共同共有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未登记房屋之产权变动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代理人主观恶意
(六)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