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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演变
(一)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原因分析
1、公用企业的一般概念与特征
2、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原因
(二)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立法演变
1、《反垄断法》前的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
2、《反垄断法》后时代的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
三、《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局限性
(一)《反垄断法》无法打破固有的公用企业垄断
(二)未能界定《反垄断法》与行业法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反垄断法》未设定完整的反垄断执法相关组织架构
(四)未能明确反垄断机构与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配置
1、管制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2、反垄断机构与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配置
(五)《反垄断法》缺乏关键性的程序保障导致无法形成对公用企业实质性规制
1、《反垄断法》缺少科学、完整、透明、专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程序
2、《反垄断法》缺少有关司法程序的支持
四、《反垄断法》公用企业规制的完善
(一)规制行政垄断
(二)设计竞争机制,在公用事业行业内实现充分竞争或有限竞争
1、引入竞争,建立科学的激励型管制
2、吸纳“基础设施原理”,规定公用事业基础性网络运营商的准入义务
(三)健全反垄断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强化《反垄断法》执行力
1、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
2、完善相关反垄断执法程序和举报程序
(四)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管辖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五)建立健全的反垄断司法程序
1、明确消费者的反垄断诉权
2、反垄断诉讼需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