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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管辖权与RTAs争端解决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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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纷争解决方式是多样的,而国际纷争解决方式的司法化特别在国际贸易领域尤为显著,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为WTO)争端解决,如今连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的争端解决中也包括了不少与WTO类似的准司法性程序。另外,RTAs的很多实体规则与WTO协定重叠。在此情况下,涉及到WTO和RTAs双方的规则或纷争解决的管辖权问题,对于同一纷争事实,有可能会判决出相互矛盾的结果。而且,未来对于类似的实体规范的不同解释不断积累,可能会扰乱WTO自出台以来根据实体承诺和纷争解决程序的一元化所维持下来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完整性。
   在RTAs逐渐盛行的今天,RTAs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juristictional)方面存在一定重叠与冲突,这是本文着重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先将WTO争端解决机制和RTAs争端解决机制分来概述基本含义、程序,并探究它们的管辖权范围,从中找到重叠点和冲突点。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两者存在管辖权冲突并不是说两种机制的存在是矛盾的。以WTO争端解决程序为蓝本建设的RTAs争端解决机制自然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有许多重叠和相似之处。
   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之所以在管辖权方面会有冲突,就是因为争端当事双方的身份的特殊性,有可能同为两个国际经济集团的成员,也有可能一个是其中一个主体为WTO成员而另一个不是。当它们向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申诉时,就有可能产生管辖权的分配问题。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节“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主要简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构成、适用范围和特点,以及RTAs争端解决机制的分类和特点;第二节“WTO和RTAs争端机制管辖权及其重叠”侧重实体规范的重叠以及实质性重叠的案例分析;第三节“WTO争端解决机制与RTAs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则是从冲突的表现、原因分析以及实例分析加以体现;最后,为了解决和协调这些冲突,本文提出了四点方案,运用“一事不再理”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驳回”制度相结合,结合司法程序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改编成“不方便争端解决机制原则”)来使WTO和RTAs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冲突方面得到协调和缓和,降低“碎片化”的程度,改善国际法体系中的“脱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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