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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以汶川大地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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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自然灾害与人权

一、自然灾害的一般理论

(一)自然灾害的含义及特点

(二)自然灾害的分类

(三)自然灾害与紧急状态的关系

二、人权的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二)人权的分类

(三)人权的价值

三、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所呈现的特点

(一)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是受到限制的

(二)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三)自然灾害下不得克减的人权

(四)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制度具有特殊性

第二章 汶川大地震:受损的人权

一、生命权

二、生存权和劳动权

三、知情权

四、社会保障权

五、受教育权

六、结社权

七、特殊主体的权利

(一)受灾儿童的受保护权

(二)残疾人的权利

第三章 汶川大地震的人权救济及检讨

一、地震中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义务分析

(一)生命权的保障

(二)生存权的保障

(三)知情权的保障

(四)发展权的保障

二、地震中我国人权保障的不足

(一)防灾救灾法律体系不健全

(二)防灾救灾救助管理体制不完善

(三)防灾救灾资金投入与需求不平衡

(四)公共建筑的倒塌与建筑行业监管不力

第四章 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完善

一、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实现法治国家

(二)实现民主政治

二、日、美、德三国自然灾害法律制度比较

(一)日本的救灾制度

(二)美国的救灾制度

(三)德国的救灾制度

三、我国防灾减灾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其他防灾减灾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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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灾害的发生人们无法阻止,即使事先预知也不能全部挽救。大自然的力量是神奇的,它可以瞬间摧毁人类创造的一切。人的生命在大自然面前显得那么不堪一击,所以在人类看来生命是那么渺小有那么可贵。我们无法阻止灾难的发生,但是把损失减少到最低,我们是可以做到的。汶川大地震给国人敲响了警钟,人员的伤亡、经济的损失、灾民流离失所。国家和政府做出最大的努力,在国家的号召下社会上很多有爱心的人都尽一份自己的力量希望能够帮助灾难中的人们。但是从中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些东西,而笔者首先想到的是人们最基本的问题——人权。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在正常情况下还是非正常状态下,人们的都应该享有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次地震国家和社会虽然都尽到了很大的努力,我们如能采用着眼于人权的方法来降低自然灾害的风险,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入手,才能对以后还可能发生的灾害给人们带来的伤害减少到最低,人权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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