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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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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本罪产生的法律背景及立法意义

(一)本罪产生的法律背景

(二)本罪的立法意义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三、本罪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罪与非罪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形态

(三)关于此罪与彼罪

四、本罪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立法完善

(一)本罪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本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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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刑法》第414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遏制社会诚信缺失、急功近利思想严重背景下制售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现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尽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罪名在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罪数、共犯、此罪与彼罪等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试图对该罪名加以深入研究,结合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深刻的阐述,并提出对本罪的罪名和法定刑等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希望以此浅陋之见,抛砖引玉,以引起立法及司法部门的重视,为今后实践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414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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