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认定——以违反告知义务为视角
【6h】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认定——以违反告知义务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一、问题由来

(一)案件梳理

(二)关于经营者消费欺诈案件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1、请求权基础:撤销买卖合同与惩罚性赔偿并用

2、经营者不作为欺诈构成:告知义务和欺诈行为的关联

二、消法视野下经营者消费欺诈行为的内涵及规制现状

(一)《消法》的立法宗旨

(二)经营者消费欺诈的立法现状

1、《消法》的规定

2、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4、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欺诈的理论及其表现形式

1、欺诈的定义

2、欺诈的两种形式

(四)经营者欺诈与民法欺诈的区别

1、法律规定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4、构成要件不同

三、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不作为欺诈的学说

1、法国

2、日本

3、台湾地区

4、大陆地区

(二)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2、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客观要件: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

3、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实质要件:经营者沉默具有违法性

四、经营者告知义务

(一)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及其困惑

1、经营者主动告知是消费者权利的应有之义

2、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3、违反告知义务救济的规定

(二)依诚信原则派生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

1、重要事实的概念

2、重要事实确定的考量因素

3、经营者重要事实的告知与消费者的谨慎义务

五、完善我国规制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立法建议

六、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欺诈行为不同于传统民法欺诈,传统民法对于“欺诈”认定标准看似公正,但在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的情况下就有失公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欺诈的具体标准,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经营者欺诈的认定还有较大分歧。本文从分析民法欺诈与经营者欺诈的区别出发,在借鉴国内外现行制度中有关不作为欺诈的制度设计基础上,重点讨论经营者不作为欺诈的认定问题,认为在判定经营者不作为欺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兼顾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确定经营者存在告知义务但未告知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不作为欺诈的构成要素。文章同时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了重点分析,对告知义务的内容、界定以及表现形式等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违反告知义务对认定不作为欺诈的支撑意义。文章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应结合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等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作为以及消费者的谨慎义务等因素,在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认定经营者不作为欺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