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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DCFR之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兼论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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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DCFR之基本情况

(一)DCFR的制定背景

(二)DCFR的特征及意义

1.法律继承性

2.文化融合性

3.时代先进性

二、DCFR之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一)动产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1.合同担保物权

2.非合同担保物权

(二)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

1.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2.担保物权与其它定限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三)优先顺位的例外情况

1.超优先顺位

2.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3.优先顺位的改变

三、DCFR之动产担保物权的超优先顺位

(一)所有权担保方式

1.适用条件

2.超优先顺位的正当性

(二)金融财产的占有或控制

1.金融财产担保方式的类型

2.超优先顺位的合理性

(三)留置权

1.留置权之概念

2.留置权之立法模式比较

四、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的启示

(一)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不足之处

1.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缺失

2.动产担保物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缺失

3.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建议

1.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

2.建立动产担保物权超优先顺位规则

3.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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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动产担保物权体系采用“横向分层、纵向分类”的方式,将动产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忽略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共性特征,导致我国的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缺乏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DCFR)作为时下最新的大陆法系民法典草案,在借鉴、吸收《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术语和立法特色,于第九卷完整地阐述了动产担保物权的交易规则,并在第四章建立了明确、清晰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创造性地提出了“超级优先权”的概念,规定了所有权担保方式、对金融财产的占有或控制、留置权三种方式设立的担保物权享有超优先顺位,富有立法创新性和时代先进性。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在借鉴DCFR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多元化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局限性和司法实践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一元化的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和登记机构,在确立动产担保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受偿次序规则的基础上,引进“超级优先权”的制度理念,赋予所有权担保方式、金融财产担保和留置权享有超优先顺位,优先于担保人设立的任何担保物权,从而建立统一、全面、层次分明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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