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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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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按照体系解释,“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本文首先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是指登记存在错误时,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情况,进而将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情形以案例简述的方式引入,对在不动产权属或内容登记错误、借名登记、处分权受限、共有物仅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这四种情形下的真实权利状态进行分析,以此澄清“无权处分”认定的关键在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而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不明确的,因此,在理解登记的意义时,应当坚持我国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从而严格区分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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