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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后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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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两大现代公司法律制度行之有效补充,其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进行修正和维护,达到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内发展存续的时间尚短,关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并非十分充分。近年来,人们投资热情高涨,给社会带来了繁荣和效率,在生活中也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制度正常运作被严重地冲击等种种情形,破坏了法律原应践行的公平和正义的目的。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内第一次被确定,但并未明确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要件与裁判标准。为此,为改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状,如何健全国内当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归纳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发展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分析公司法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结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提出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对公司法变革的方向与举措,以此规范公司行为,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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