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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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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声明

引言

第一章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例外

第一节完全对立的两种立法模式

第二节我国现行(不)停止执行制度的模式分析

第三节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的论争

第二章诉讼(不)停止执行——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第一节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模式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模式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停止执行与不停止执行的价值选择

第三章诉讼(不)停止执行——我国的原则选择

第一节我国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现状原因分析

第二节德国停止执行为原则的模式面临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第三节我国的原则选择与理由

第四章我国停止执行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停止执行的实体要件

第二节停止执行的程序设计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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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中一项特有制度,其作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重要一环,对整个行政诉讼体制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该制度作了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后者为主流立法模式。我国行政诉讼对该制度的规定相对简陋,且相关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立法的不协调造成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理论界的争论。 因此,我国究竟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应如何建构,亟待立法的确立和完善。本文结合域外法制,分析我国现行法制及理论争论无不体现了这两种立法模式之争。在对两种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选择进行分析后,认为停止执行为原则或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是一国立足国情,综合平衡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等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所作的政策选择。在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并比较当前两种立法模式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坚持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与此同时,立法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停止执行这一例外的制度设计上,以体现对相对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最后,本文从停止执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对我国停止执行制度的构建作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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