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清末修律与中国刑法现代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
【6h】

清末修律与中国刑法现代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声明

一、 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及动因分析

二、 清末修刑律的基本概况和运作实施

三、 清末修律的刑法现代化因素

结 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 谢

展开▼

摘要

清朝末年,政治、经济、文化均呈现出多元化局面,与此同时,法律工作却停滞不前,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一。摇摇欲坠的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讨好帝国主义,准备立宪,实行新政,下诏变法修律。修律者大量移植外来法,运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原理原则对中国封建法律予以抨击和改良,效仿西方特别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成果,制订出一系列具有近现代法律特征的法律法规,而其中历时最久、分量最重的即是《大清新刑律》,在刑法价值层面的现代化和技术层面的现代化均有建树。它打破了中国古代诸法合一的封建法律传统,建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创制引入了大量近现代法学概念术语,大大改进了旧法的制度、体系、原则和结构内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被革新,引入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缩短了与西方法制的距离。清末修律提前打开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城门,开始向现代化世界法制靠拢。
   受时代、历史、文化、阶级等诸多因素的局限,清末修律不可能完全摆脱固有的中国法制传统影响,以家庭主义为本位的伦理纲常礼教思想在新律中仍有体现。清末修订的大部分法律在当时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显著效果,部分法律颁布后未能得以施行,部分予以施行但施行时间极其短暂,甚至有一些法律虽然已经修订却未能来得及决议颁布。但它们对于后来者的启发作用却是巨大的,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根据,甚至临时加以援用。
   修律者依靠大量移植外国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典、草案,在法律文本、法律制度层面移植了西方法律的形式,而实践层面却又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法律与经济社会等方面有一定脱节,出现了文本法律与现实法律的严重背离以及法律理想与现实的二元对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本土法治资源之间的协调、融合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拟通过展示修律者的背景,剖析清末修律的动机,阐明修订刑律的方式,来评价《大清新刑律》的若干得失,并以法律移植为视角,论述其中的现代化因素以及对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