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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生命之诉的法理分析关于胎儿生命权与母亲堕胎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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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前言:

一、缺陷生命之诉的理论分析

(一)缺陷生命与错误生命的区别

(二)缺陷生命的出生原因与可诉范围

(三)缺陷生命之诉的提出主体

二、缺陷生命之诉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缺陷生命之诉的现状

(二)世界各国对缺陷生命诉讼的认识

三、人权的基本理论

(一)人权的基本知识

(二)宪政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四、胎儿生命权在人权问题中的体现

(一)胎儿的生命权

(二)父母的代理选择权

五、母亲堕胎权在人权问题中的体现

(一)普通堕胎权在西方社会的争论

(二)堕胎权行使的合理性

(三)堕胎权行使的必要性

六、严重缺陷儿的预防及保障措施

(一)严重缺陷儿的预防

(二)加强对缺陷生命处理的立法

参考文献

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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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重缺陷胎儿是指因为遗传、先天、感染或外伤等原因造成胎儿发育不全、变态发育或损伤所致的严重生理缺陷。严重缺陷胎儿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还无法使之矫正,出生后又会遇到众多困难与压力,实施先期堕胎是较好选择。但对缺陷生命实施堕胎会涉及到胎儿生命权与母亲堕胎权等诸多问题,对此,一直以来颇有争论。本文试从缺陷生命的基本理论、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的人权问题、婚检在防止缺陷胎儿降生上的重要性四个方面对缺陷生命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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