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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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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采用综合税制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三章综合税制立法的制度构建

第四章实行综合税制的立法和实施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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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分类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税制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要求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由于对一部分所得分类征税,对其余各项所得则综合汇总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源泉扣征和申报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税制经历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过程。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属于分类税制模式。近年来,法学界对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税制的呼声四起,但是多数主张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笔者认为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本文的写作主要是在辨证分析各学者的基础上,运用税收和制度经济学的知识,基于法理的思考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改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实施综合税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实施综合税制的制度构建;第四部分阐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实施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论。笔者通过对分类税制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存在的不足的分析,提出在当前中国国情下我们不仅而且只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才能解决公平负税等问题。本文希望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做出一点有针对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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