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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的规制——兼论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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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与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格式条款基本内容简介

第二节从效率的角度看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节从公正的角度看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

第一节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第二节格式条款的的司法规制

第三节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第四节社会团体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第三章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节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现状

第二节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不足

第三节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完善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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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条款有多种称谓,中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效率的角度考察,效率是格式条款的生命力之所在,是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的根源之所在.格式条款的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格式条款通过减少缔约成本直接体现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减少法院审判错误成本,间接体现效率.格式条款的效率性,决定了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从公正的角度考察,格式条款只具有形式上的公正和效率体现的公正,但这两种公正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从格式条款本身而言,它不具有公正性,因而必须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团规制.四种规制方式各有其利弊,应取长补短,才能达到理想效果.中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立法内容抽象,条款的文字表达存在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因而必须对中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进行完善,完善中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二是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法》进行修改;三是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法.最后一种方法是最彻底、最完善,也是中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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