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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监察使署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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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五院体制。国民政府由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组成。训政时期,监察院拥有弹劾、审计、调查、纠举、建议、监试和同意等监察权。监察使署是国民政府在监察使所派区域设立的办公机构,是监察院在地方实行监察权的分支机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就曾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监察区,以中央派驻或巡回监察的方式进行地方监察。民国政府的地方监察机构——监察使署就有类于此。
   国民政府监察院成立后,随即于1933年2月22日,根据《监察院监察区分区计划》和《监察工作大纲》的规定,将全国划分为14个监察区。监察区划定后,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全国各监察区,行使监察权。监察使由监察委员兼任。
   监察使署是中央监察院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使为中央监察院属官,职司地方监察,有责任将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官署及公立机关设施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各公务员行动事项;关于所派监察区内人民疾苦及冤抑事项等情形报告监察院,并注意其改善。
   本文认为:监察使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起过一定的作用,比如,加速了地方监察立法进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与联系,弹劾并惩处了部分贪赃枉法的中下级官吏等。虽然地方监察法较为细致完善,上至监察院下至监察使署也都可谓运作机制健全,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极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它始终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之下,这就必然决定了它始终是国民党、蒋介石实行独裁的工具;同时也决定了它自身的许多弊端终究无法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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