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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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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选题依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刑法中驱逐出境刑概述

2.1驱逐出境刑的定义与特征

2.1.1 驱逐出境刑的定义

2.1.2 驱逐出境刑的特征

2.2刑法中的驱逐出境与行政法中驱逐出境的区别

2.2.1法律依据不同

2.2.2适用对象不同

2.2.3适用的理由不同

2.2.4决定主体不同

2.2.5适用程序不同

2.2.6法律救济不同

2.3 驱逐出境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第3章 我国驱逐出境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实体上的问题

3.1.1适用对象不明确

3.1.2适用范围模糊

3.1.3适用条件不确定

3.1.4人权保护不足

3.2程序上的问题

3.2.1适用期限未规定

3.2.2执行程序规定模糊

3.2.3执行的时限不确定

3.2.4救济保障不到位

第4章 我国驱逐出境刑的立法完善

4.1 实体方面的完善措施

4.1.1明确适用对象

4.1.2划分适用范围

4.1.3确定适用方式

4.1.4完善人权保护

4.2程序方面的完善措施

4.2.1确定适用期限

4.2.2明确具体执行过程

4.2.3确定执行时限

4.2.4增设救济保障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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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行逐出我国领土之外的刑罚方式。驱逐含有强制之意,“境”在刑法语境中被理解为我国大陆边境较为合适。驱逐出境的本质在于剥夺外国人在我国的居留权。刑法中的驱逐出境与行政法中的驱逐出境容易混淆,但存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理由、决定主体、适用程序、法律救济六个方面的差异。驱逐出境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既是一种附加刑,也是一种资格刑。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驱逐出境刑罚措施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法律条文简单粗疏,经总结归纳,刑法中驱逐出境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以下不足:在实体上,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适用条件不确定、人权保护不足;在程序上,未规定适用期限、执行程序模糊、执行时限不确定、救济保障不到位。
  针对这些不足,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进行完善:在实体上,明确其适用对象、划分其适用范围、确定其适用方式、完善人权保护内容;在程序上,规定其适用期限、明确具体执行过程、确定执行时限、增设救济保障措施。以期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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