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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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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或者对某些信息进行修改,制造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谣言,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将其置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或通过上述方法向特定人传达并放任其向公众传播该虚假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通过上述方法将该信息置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有三个比较显著的特征,一是行为对象的多数性;二是行为手段的特定性;三是行为结果的抽象性。讨论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构造,就是讨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行为的内部构造,其重点在于该内部构造中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就行为方式而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可分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和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行为。这两种行为方式中的传播,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就行为对象而言,编造的对象为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传播的对象为社会中的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行为的界限而言,其区别在于法益侵害性的有无。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而言,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传播手段不同,两种行为之间亦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其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行为方式和侵犯的法益皆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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