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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克减条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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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公约》克减条款分析

第一节《公约》克减条款的内容

第二节引用《公约》克减条款的条件

第三节引用《公约》克减条款的限制

一、非克减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与其他国际法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非歧视原则

五、立即通知原则

第四节《公约》克减条款保留

第二章我国引用《公约》克减条款的相关准备

第一节我国的现实需求

第二节我国的紧急状态法治环境

一、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

二、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的不足

第三节我国的紧急状态法理论研究与机构

第三章对我国引用《公约》克减条款的建议

第一节完善紧急状态立法

第二节对《公约》克减条款的保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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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克减条款进行了探讨。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护是国际人权法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人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即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的克减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正式宣布紧急状态后,可以克减人权保护的义务。克减条款规定了人权克减应遵循的原则,即不得克减基本人权,克减措施应严格限制在必要限度内,不能纯粹因歧视目的而采取带有歧视性的克减措施,不得与其他国际法义务相违背,应将采取人权克减的理由和措施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虽然我国自1989年以后没有正式宣告过紧急状态,但近年的汶川地震等突发事件已造成局部地区事实上的紧急状态。对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规定,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戒严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这些立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2008年的抗冰救灾工作检验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些薄弱环节,包括国家没有正式宣布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不落实,军队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机制不明确,社会动员机制不完善等。为做好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克减条款的准备,我国有必要对克减条款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提出保留,并在目前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紧急状态法》,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同时在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践中积累宣布紧急状态的经验,并着手考虑撰写克减报告的理论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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